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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日前,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,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。意见稿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、制造商、修理商的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,拟定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,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,以先达到者为准。  

  这次公布的汽车三包规定征求意见稿,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明确规定了几种可以退货的条件。

  意见稿中明确规定,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,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,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,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。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,以先达到者为准。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,以先达到者为准。

  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,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、制动系统失效、转向系统失效、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更换、修理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,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。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、变速器等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,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。

 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,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,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;发动机、变速器、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,累计更换总成两次后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;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,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两次后,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,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。

  意见稿还规定,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,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;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,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,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,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。

  记者发现,在2004年形成的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(草案)》中,此条规定为“超过2日的,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”。

  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2004年形成草案后,一直没有出台。而每年的汽车投诉数量非常多,消费者维权一直主要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和“消法”,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更换、修理。而实践中由于汽车产品比较特殊,没有完全执行,因此消费者只能选择修理,更换和退货的可能性很小。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如能正式出台,将对车主维权有非常大的意义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摘自猫扑汽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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